2024-04-08 17:06:03 人气:143
外派劳动者在境外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赔偿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一带一路建设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随着而来的就是被外派到境外工作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境外各国的劳工政策不同,被外派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外派企业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一旦外派劳动者在境外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就面临索赔困难。
本文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目前劳务外派发生的在境外工伤事故赔偿问题作一分析。
当前劳务外派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订立外派劳务合同,把职工外派到自己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或自己在国外承包项目的项目公司进行劳动,工资仍由国内企业进行发放。这种劳务外派情形,外派企业与被外派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管理。但是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待遇要具体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外派本单位职工到境外工作,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要看该职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即:
如果外派职工依照境外工作地的法律法规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则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因此,若被外派职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如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当由境外的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付,国内外派单位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外派职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也就是说被外派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因境外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者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合同)并收取中介费,然后将该劳务者外派到国外单位进行工作。此种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被外派劳动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照《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动者派往国外雇主处工作,被外派劳动者则依《外派劳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外派企业支付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情形属于居间服务性质,他们之间争议应按照《合同法》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被外派劳务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才可以从事对外劳务输出。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实践中,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劳务外派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其与劳务者签订的外派服务合同无效,应退还服务费和赔偿被外派者遭受的损失。
即使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向国外外派劳动者也有严格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如果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