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00:03:14 人气: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加大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行为和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处分力度,新增了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行为的处分规定,丰富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的负面清单,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身份意识。实践中,要深刻理解相关规定的重要意义,立足具体行为表现,准确识别认定违纪行为。
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党员干部出国(境),除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遵守针对党员干部的特别规定,这是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对党员干部出国(境)问题强化管理、从严把关,为执纪审查提供了依据。一是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的党员干部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或办理其出国(境)申请。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申领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隐匿身份、规避审批要求办理证件。二是出国(境)审批制度,即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三是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已申领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将相关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经批准领用后应当及时交回。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常见违纪表现。第一,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根据相关规定,党员干部要在辞去现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经过规定年限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居国(境)外。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等,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也违背了公职人员职业守则,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实践中,各国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具体名称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对此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把握住“可以永久或长期居留国(境)外”这一本质准确认定。第二,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件。该类违纪行为发生在向公安机关申办出国(境)证件过程中,主要指违反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未经批准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行为。例如,有的领导干部指使单位经办人员不将其个人信息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以便其办理出国(境)证件时不被公安机关发现,有的伪造、变造工作单位同意意见,骗取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件,有的以假身份、假证明申领出国(境)证件等。第三,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一是党员干部违反出国(境)审批制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擅自出国(境),私藏护照或谎称护照丢失不上交、护照领用后不及时交回;二是未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报批。例如,甲市政府驻某地联络处乙县联络部副主任王某(系乙县县管干部),报该市政府驻某地联络处同意后出国(境),由于其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乙县县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也属于“未经批准”的情形。三是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这也是此次《条例》新增的内容。比如,某党员干部经批准于5月1日至5月7日前往丹麦和挪威旅游,但实际上6月29日才出发,7月12日才回国,其间还去了芬兰。该党员干部实际旅游时间、目的地与审批不相符,存在逾期滞留的情况,应认定违规出入国(边)境。在情节认定上,可以从党员干部具体身份职责(如是否为涉密人员、是否在关键岗位等)、变更路线多少、超期时间长短、有无合理理由、是否影响重要工作等方面综合考量。比如借中途转机过境之机在未经批准的第三国违规停留问题,一方面要分析在该地转机的必要性、合理性,如是否舍近求远、停留时间是否过长,另一方面要调查清楚党员干部在停留期间具体行为,是在机场候机还是利用过境签证在该国借机旅游甚至长期逗留。需要说明的是,党员干部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出境的,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国(境)、逃避出入境边防检查甚至是偷越国(边)境,不属于《条例》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未经批准”的情况。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应坚持纪法分开原则,给予党纪处分时适用《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实践中,对于确有必要变更路线或超期未归但事后及时报告等情节较轻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
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党员干部出国(境)后,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这既是涉外交往的一般原则,也是党员干部维护党和国家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如果有违法或严重不尊重当地宗教习俗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结合具体后果和造成影响,给予一定处理处分。此外,有的党员干部出国(境)后参与在当地合法但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赌博、吸食毒品、观看淫秽表演等,对此不能因其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就认为是合法合规不予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违反生活纪律或工作纪律等定性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4期,作者:浙江省纪委监委 徐海峰 张 坤)